1.目的:
规范IQC使用的各类样品的管理,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适用性。
2适用范围
适用于需要IQC检验的所有材料样品的管理。
3职责
3.1 IQC检验员负责文件性样品的制作。
3.2 IQC检验员负责记录性样品的留样。
4定义
4.1 文件性样品:用作品质判断依据的样品。如:检验用颜色、结构样板及外观缺陷限度样板。
4.2 记录性样品:用作产品品质状态及各技术水平等证据的样品。如:来料检验的留样。
5、程序
5.1文件性样品的管理
5.1.1、制作及审批
5.1.1.1、技术部、PACK技术部必须在物料采购前为IQC提供经工程师签字确认好的物料样品。
5.1.1.2、样品制作的数量一般为两件/款,特殊情况下样品数量由IQC主管决定。
5.1.2、样品标识
所有样品制作完成后由IQC检验员统一用样品标签标识。
样品标签的内容包括:
供应商、物料名称、物料编码、 版 次、确认人、确认日期、样品类别、样品时效、限度样、限收;
5.1.3、登记、保管
IQC负责建立《样品台帐》并将标识好的样品登记在《样品台帐》上。制作的样品设置单独区域管理放置。
5.1.4、样品的确认
IQC检验员应定期(1次/半年)对制定的样品进行确认,确认其有效性。如样品有效,继续使用;如因损坏或产品变更导致样品失效,需按5.1.1、5.1.2、5.1.3重新执行。
5.1.5、样品的更改
5.1.5.1、如样板需更改,更改流程应按5.1.1规定执行。
5.1.5.2、样板更改时,IQC检验员应更新《样板台帐》。
5.1.6.样品报废
经确认已无法使用的样品,按《物品报废流程》执行。
5.2、记录性样品的管理
5.2.1.记录性样品主要指来料检验留样,由IQC检验员制作、标识、保存。检验留样不可更改,其标识内容按“样品标签”填写;
5.2.2.原则上每种材料每次来料检验都应进行留样,留样数量设定为:
序号 |
材料名称 |
留样数量 |
序号 |
材料名称 |
留样数量 |
1 |
5 |
||||
2 |
6 |
||||
3 |
7 |
||||
4 |
8 |
5.
2.3.留样以月度为最小时间单位进行分类保管,一般情况下留样保存六个月即可报废。报废时按《物品报废流程》执行。
5.3.所有样品留样都须在“样品标签”右上角备注样品流水编码:0001-9999。
6、记录表格
《样品台帐》
7、附件
7.1样品标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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